第三条
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
- 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 附录I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
- 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危害该物种的生存;
-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签发。
- 附录I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进口许可证:
- 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
- 进口国的科学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
- 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 附录I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
-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规定进口到本国的;
-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 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 从海上引进附录I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给的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证明书:
- 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
- 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
- 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引进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