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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瑟,AM和哈罗普,SR 可持续利用的途径:“公约”非致危性判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国际野生生物法律和政策期刊 ,第10节: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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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危性判定和可持续利用

“公约“在可持续利用这一术语得到普遍认可之前即生效。但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可持续利用概念,在进行非致危性判定时是一个必不可少因素,根据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和“公约”的序言

可持续利用可以定义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进行利用的方式和利用速度将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下降,从而维持其潜力,以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和愿望。

事实上,许多人认为非致危性判定应用需要各缔约国

坚持
可持续利用原则 ,通过他们的努力,以确保野生动物和植物标本的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参与了“公约”相关的工作研究人员认为“通过对公约的非致危调查与可持续利用的缩写CBD进行比较”结果得知,两个概念相似,只是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Rosser & Harrop,2007)。

最后修改: 2014年03月14日 星期五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