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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世界:非法贸易或公约列表物种标本的没收 (2005年12月16期)

对非法贸易、罚没及累积标本的处置

对非法贸易、罚没及累积标本的处置时, 在管理部门执行非致危性判断 时只有一种情况予以考虑。

9.10号决议(第十五届缔约方大会修改)规定:

"...当申请 条款四, 第二款(b) 及5 (a), 公约物种附录II中物种因非法贸易而被没收,随后由管理部门 在确保对物种生存不会有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将标本出售,标本还应该按照公约及国内为保护动植物的法律规定取得相关的出口许可证或者再出口证书等。"

最后修改: 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18:50